
航空货运单由托运人填写或以托运人的名义填写,并且是航空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承运人航线上的运输合同证明。航空货运单不可转让,属于航空货运单所属的航空运输公司,如转运航空运输企业。使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使用的最重要的托运文件,其功能概括为: 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书面证据。这是运费结算凭证和运费收据。
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整个过程中运输货物的基础;是国际进出口货物清关的证明文件;这是保险凭证。填写航空货运单的责任托运人负责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对托运人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托运人的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托运人应对承运人或其他人的损失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13和114条,托运人应将原始三份航空货运单连同货物一起填入承运人。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航空货运单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有效。
航空货运单限制托运人只能用于托运人同时和在同一地点托运的一件或多件货物,并由承运人运送到同一目的地的同一收货人。任何IATA会员都不得打印可转让的空运提单,并且不得删除或更改托运人的"不可转让"字样。
交付货物时收货人异议的提出
1。货物的明显损坏,应在发现损坏时立即提出,最迟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
2。货物的其他损坏,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3。货物延误,自其自由支配货物之日起21天内提出;
4。货物没有交付,自填开货运单之日起120天内提出。
诉讼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当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即丧失承运人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