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有效身份证件、货物的有效运输凭证(准运证等)的查验。
2货物品名的检查。托运人填写的货物托运书上的品名应与实际货物及货物包装上的标识相符。对不熟悉的货物品名要查证清楚,必要时应请托运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避免将危险品误作为普通货物进行收运。
3.包装、标志的检查。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
4.重量与体积的检查。即检查单件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是否超限。单件货物体积的限定具体可根据飞机货舱门尺寸确定最大可收运的尺寸;单件货物重量的限定可根据始发站、中转站、到达站的装卸设备的最大装载能力确定单件货物最大可收运重量。
5.安全检查。为保证飞行安全,根据“国内货规”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但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24小时内运出的货实行开箱或通过x光检,检查过的货加盖安检印章,承运人凭此标志收运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