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托运人托运的活体动物应满足运输涉及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2) 收运活体动物,必须满足南航活动物运输差异性条款:
CZ-01 经机场预先批准,家养宠物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CZ-02 经机场预先批准,伴随病残旅客的援助犬可以进入客舱运输或装载在适合载运活体动物的货舱运输。
CZ-03 机场运输不承运蛇类。
CZ-04 机场不承运受感染的活体动物。
CZ-05 机场不承运有强烈气味的活体动物。
CZ-06 机场有权要求托运人指派随机人员,对货物进行看护。
CZ-07 机场不承运鼠类(实验用鼠除外) 。
(3) 活体动物必须在订妥舱位后方可交运,活体动物运输应尽量利用直达航班;在夏季及气候炎热的地区,应尽量利用早、晚航班。
(4) 活体动物运输不办理运费到付。
(5) 易传播疾病的活体动物, 如旱獭,航空不予承运。
(6) 妊娠期的哺乳动物,除托运人出示有效的官方兽医证明,说明活体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无分娩可能外,一般不予收运。
(7) 尚在哺乳期内的幼畜,一般不予收运。
(8) 在飞机起飞前 48 小时以内刚刚分娩过的动物,一般不予收运。
(9) 如运输动物配有人道宰杀设施,托运人需预先得到航司批准,通知机长,存放在机组指定的位置。托运人应将该设施放入原厂包装或其它适用的包装内,并安排有资质的人员对货物进行看护。人道宰杀工具和镇定剂是专门供专家使用的,只有在发生具体问题时,才能由兽医或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