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空货运服务中心以上海为中国区总部【4008-076-756】配合中国经济发展特点在全国所有机场设有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打造出一个遍布全国机场的空运物流网络,并以各个机场为辐射点向大中小城市配送及调货实现一站式空运物流服务,力争通过我们的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空运物流服务。
机场/航空公司货站
1:理货:当货物送至相关的货站后,货运代理会根据航空公司的运单号码,制作主标签和分标签,贴在货物上,以便于起运港及目的港的货主、货代、货站、海关、航空公司、商检、及收货人识别。
2:过磅:将贴好标签的货物交由货站过安全检查,过磅,以及丈量货物尺寸计算体积重量,之后货站将整单货物的实际重量以及体积重量写入“可收运书”,加盖“安检章”“可收运章”以及签名确认。
3:打单:货运代理根据货站的“可收运书”将全部货物数据,打入航空公司的运单上。
4:特殊处理:可能因货物的重要性、危险性、以及装运限制(如超大、超重等),货站将要求承运的航空公司代表进行审核,并签字说明,才可入仓。
四:商检
1:单证:发货人必须出具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由报关行或货代提供)
2:检验:商检局将抽取货物样品或现场评定,做出审核结论。
3:放行:检验合格之后,商检局将在“报检委托书”上做出认证。
4:小贴士:商检根据各类货物的“商品编码”监管条件进行相应的操作。
5:商检工作时间::8:30—12:00 13:30—17:30
货物承运
第一节机场航空货物收运
第九条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第十条东方航空托运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空运货物航空当天件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